1、企业放长假不是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也不可以主张
赔偿。
2、但如果企业未按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
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员工可以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
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