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赔偿,需保留医疗票据等相关凭证。
(二)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收入状况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三)护理费参照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标准计算,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四)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需留存医疗机构关于加强营养的书面建议。
(五)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百分之二十。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