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工伤伤残鉴定书有几份 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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