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规定,九级伤残的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无生活自理障碍,是不需要护理的,没有生活护理费。
但九级工伤在治疗抢救期间,可能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需要护理。该阶段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请人护理。该阶段护理所在省市规定有护理费标准的,应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水平办理。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中至少一至二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护理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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