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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嘉兴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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