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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孕期的女性员工不会因为该原因遭到雇主的解聘。针对妊娠妇女,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了其在工作中的保护措施。除非在试用期期间,女性员工被证实并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否则雇主不得仅仅由于孕期而做出解职决定。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妊娠期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正、平等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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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若劳动者由于其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对雇主产生了实际损失,那么该公司向劳动者请求其对此进行赔偿则具有法律依据。然而,这必须以雇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是由劳动者主观存在过错所导致,并且此种过错与实际损失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为前提条件。同样重要的是,赔偿的金额应严格限制在劳动者当月工资的一定比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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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而言,若是企业单方面实施薪酬调整下降之举,而劳动者以该不利因素主动提出离职,则在此前提之下,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申请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业在没有履行正常的沟通协商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削减劳动者工资待遇,这即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提供劳动条件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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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裁员补偿事项的相关金额是以税前工资作为参考基础来进行核算的。之所以采取这种方法,主要原因在于裁员补偿主要目的是为了补救员工在职业生涯中因失去现有职位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因此,其计算依据应当是员工在从事正常工作期间应获得的总收入部分,即税前工资。如此一来,便能更为全面、有效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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