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关于失智失能老人的监护人确定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顺序是: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也就是说,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只要配偶具备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原则上应当由配偶担任监护人。但实务中还需要考虑几个关键因素: 1.配偶的身体状况和监护能力(比如是否高龄、是否有疾病) 2.子女的监护意愿(如果配偶主动放弃监护权) 3.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比如长期由哪个子女照顾)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子女可以申请担任监护人: -配偶已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 -配偶存在虐待、遗弃等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共同推荐子女担任建议: 1.先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最合适的监护人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或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注意收集医疗诊断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如果家庭内部对监护权有争议,建议尽早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以免影响老人的照护和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