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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方面,若要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严格按照此时间要求操作,保障自身权益和遵循法律程序。
(二)用人单位方面,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要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并处理,避免超出合理期限引发法律风险。
(三)涉及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情况,重大误解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当事人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可行使撤销权,要把握好这些时间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6-01-30 14: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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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无统一除斥期间规定。
2.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
3.用人单位以不符录用条件解除合同,需在试用期内作出。
4.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方面,重大误解九十日内未行使、受胁迫一年未行使、自行为发生五年未行使,撤销权均消灭。
2026-01-30 13:3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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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未明确统一除斥期间,劳动者预告解除有时间要求,用人单位以不符录用条件解除应在试用期内,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有不同行使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
在解除劳动合同领域,由于法律未规定统一的除斥期间,不同情形有不同要求。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这是对劳动者解除权行使时间的规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需在试用期内进行,保障了用人单位在特定阶段的用人选择权。而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重大误解当事人九十日内、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权利行使的时间界限。如果大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可撤销合同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12:1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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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法律对除斥期间规定有别。在解除劳动合同上,法律未明确统一除斥期间。但劳动者预告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要在试用期内作出。
2.在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方面,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熟悉这些除斥期间规定,在自身权益受影响时及时行使权利。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除决定,劳动者要按规定时间通知解除合同,涉及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时,相关当事人需在对应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丧失。
2026-01-30 10:5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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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除斥期间是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法定期间,在解除劳动合同领域,法律没有统一明确规定除斥期间。
(2)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有时间要求,正常情况下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这能保障用人单位有一定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要在试用期内作出,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理由解除。
(4)在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方面,重大误解当事人九十日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也消灭。
提醒:
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丧失。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09:01: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