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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8年就签一次合同赔偿是怎样

顾** 四川-巴中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21 09:51:42 303人阅读

工作8年就签一次合同赔偿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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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在工作8年时签订一次合同,涉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两种情况。对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虽用人单位自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但工作8年大概率已过仲裁时效,难以主张该赔偿。
2.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8年就是8个月工资,赔偿金为16个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3.建议劳动者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及时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1 13: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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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然而,此主张受仲裁时效约束。工作8年通常已过仲裁时效,劳动者难以再主张这一赔偿。
(2)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8年,经济补偿为8个月工资,相应的赔偿金则是16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提醒:
劳动者要留意仲裁时效,若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时收集证据维权。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1:5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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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因工作8年大概率已过仲裁时效,不建议再主张此赔偿,避免耗费时间精力却难以获得赔偿。
(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收集能证明违法解除的证据,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等,向用人单位主张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8年工作年限对应16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6-01-21 11:4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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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8年只签一次合同,可能涉及双倍工资赔偿和违法解除合同赔偿。
2.单位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该主张有仲裁时效,工作8年基本已过时效,很难拿到赔偿。
3.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要按经济补偿标准双倍赔偿。工作8年,经济补偿是8个月工资,赔偿金就是16个月工资,月工资按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

2026-01-21 11:2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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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作8年仅签订一次合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大概率因过仲裁时效难以主张,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16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但该主张受仲裁时效限制。工作8年已远超仲裁时效,所以很难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而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8年就是8个月工资,那么赔偿金就是16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1 11:09:36 回复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对中午吃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有没有规定  国家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类。其中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所以,“朝九晚六”是现在非常常见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方式。上午九点上班,晚上六点下班,期间一共九个小时,去除中午吃饭一小时,正好是八个小时。一周工作五天,一共工作四十小时,正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  有些人会问,中午吃饭也是工作需要呀,为什么中午吃饭的那一个小时工作时间呢而且确实也见过有些公司,将中午吃饭时间纳入工作时间,可以做到“朝九晚五”的,那样日子就要幸福得多了。  没错,确实有些单位实行“朝九晚五”,早一个小时下班,可以适当避开交通高峰。但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中午吃饭时间必须计入工作时间,因此,单位不计入的行为是合法的。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午饭不计入工作时间有利于其劳动力价值最大化。在这样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大多数单位自然就采取“朝九晚六”的工作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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