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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工资可以劳动仲裁吗

魏* 重庆-江津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12.19 11:41:33 399人阅读

扣工资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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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暂扣工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暂扣工资的行为通常违反该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需载明双方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等。仲裁时,劳动者要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若仲裁委裁定劳动者胜诉,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及可能的赔偿金。若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18: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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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暂扣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暂扣工资显然与此相悖。
2.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供副本。申请书应包含双方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等内容。
3.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4.若仲裁委裁定劳动者胜诉,用人单位需按规定支付工资及可能的赔偿金。

建议劳动者遇到工资被暂扣情况,及时收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17:2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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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暂扣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申请时要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包含双方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等。
(4)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若胜诉,用人单位需按规定支付工资及可能的赔偿金。

提醒:
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时间节点,证据收集要全面准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9 15:5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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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仲裁前,劳动者要收集好相关证据,除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外,工作证、同事证言等也可作为补充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二)书写仲裁申请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仲裁请求要明确具体,事实理由要清晰合理,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仲裁委难以理解。
(三)在仲裁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仲裁委的工作,按时参加仲裁庭审,如实陈述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5-12-19 14:4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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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暂扣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劳动者要在知道权益受损一年内,向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及副本,申请书要写清双方信息、仲裁请求和理由。
3.仲裁时,劳动者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的证据。
4.若劳动者胜诉,单位需支付工资和可能的赔偿金。

2025-12-19 12:56:0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暂行规则》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来,许多读者询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金融纠纷仲裁规则,这部规则有哪些特点为此,记者采访了天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在已有普通仲裁规则的情况下,又专门制定了金融纠纷仲裁规则  答:仲裁委员会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是为了适应不同纠纷特殊性的需要。金融纠纷具有专业性强、当事人主体广泛的特点,普通仲裁规则不能完全适应上述特点,所以制定一部适用于金融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是必要的。这也体现了仲裁委员会为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个性化需求而“量身定制”仲裁规则的指导思想。  记者:规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呢  答:金融纠纷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灵活性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仲裁规则。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将金融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可以约定适用本规则,也可以约定适用本会的其他规则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还可以约定适用自行协商的规则。”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也是为了适应天津滨海新区作为我国金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及进一步扩大开放后,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金融纠纷多样化局面的需要。  二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临时仲裁员。暂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本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临时仲裁员。”规定突破了仲裁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的局限。当事人在更广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他们信任的仲裁员,更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由于金融纠纷专业性很强,而仲裁机构又不可能把所有专业人士都聘为仲裁员,故允许当事人协商选定临时仲裁员。  三是当事人可以请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出庭就专门性问题作说明。暂行规则第八条规定:“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请1至2名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第九条规定:“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仲裁庭准许,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可以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设置这个制度,也是由于金融纠纷专业性强,由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对涉案专业问题作说明甚至辩论,有利于仲裁庭把握案件的真实,从而有利于纠纷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  四是仲裁庭裁决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比较灵活。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对纠纷做出裁决。”在此基础上,该条第二、第三款分别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依照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及/或衡平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参照司法解释及/或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做出裁决。”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交易具有专业性、国际性以及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同时,为了防止仲裁庭过度运用自由裁量权,该条第四款又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适用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及/或衡平原则的,不得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记者:那么,这个暂行规则具体适用于哪些金融纠纷  答:暂行规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等进行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或者在金融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在上述领域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提交本会仲裁的协议,即可选择适用暂行规则来解决纠纷。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纠纷暂行规则仅就规则适用、仲裁庭组成、裁决依据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他相关仲裁程序规范,仍然适用《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暂行规则》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来,许多读者询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金融纠纷仲裁规则,这部规则有哪些特点为此,记者采访了天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在已有普通仲裁规则的情况下,又专门制定了金融纠纷仲裁规则  答:仲裁委员会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是为了适应不同纠纷特殊性的需要。金融纠纷具有专业性强、当事人主体广泛的特点,普通仲裁规则不能完全适应上述特点,所以制定一部适用于金融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是必要的。这也体现了仲裁委员会为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个性化需求而“量身定制”仲裁规则的指导思想。  记者:规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呢  答:金融纠纷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灵活性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仲裁规则。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将金融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可以约定适用本规则,也可以约定适用本会的其他规则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还可以约定适用自行协商的规则。”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也是为了适应天津滨海新区作为我国金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及进一步扩大开放后,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金融纠纷多样化局面的需要。  二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临时仲裁员。暂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本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临时仲裁员。”规定突破了仲裁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的局限。当事人在更广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他们信任的仲裁员,更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由于金融纠纷专业性很强,而仲裁机构又不可能把所有专业人士都聘为仲裁员,故允许当事人协商选定临时仲裁员。  三是当事人可以请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出庭就专门性问题作说明。暂行规则第八条规定:“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请1至2名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第九条规定:“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仲裁庭准许,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可以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设置这个制度,也是由于金融纠纷专业性强,由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对涉案专业问题作说明甚至辩论,有利于仲裁庭把握案件的真实,从而有利于纠纷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  四是仲裁庭裁决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比较灵活。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对纠纷做出裁决。”在此基础上,该条第二、第三款分别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依照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及/或衡平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参照司法解释及/或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做出裁决。”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交易具有专业性、国际性以及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同时,为了防止仲裁庭过度运用自由裁量权,该条第四款又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适用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及/或衡平原则的,不得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记者:那么,这个暂行规则具体适用于哪些金融纠纷  答:暂行规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等进行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或者在金融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在上述领域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提交本会仲裁的协议,即可选择适用暂行规则来解决纠纷。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纠纷暂行规则仅就规则适用、仲裁庭组成、裁决依据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他相关仲裁程序规范,仍然适用《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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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4 15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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