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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是否终止劳动关系

邓** 河北-邢台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26 18:47:54 481人阅读

申请仲裁是否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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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其本身和劳动关系终止没有必然联系。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起仲裁,仲裁请求具有多样性,并非都与劳动关系终止相关。
(2)当仲裁请求里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并且仲裁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时,劳动关系会从裁决生效那一刻起终止。
(3)若仲裁请求不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虽有此请求但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那么劳动关系会继续存续。
(4)实践中,若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查证属实后支持,劳动关系会终止;若仅要求支付工资,未提及解除,劳动关系通常不会终止。

提醒:
申请仲裁时要明确仲裁请求,若想解除劳动关系需清晰提出。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结果,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22: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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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仲裁前,应明确自身仲裁请求。若想终止劳动关系,就在仲裁请求中清晰提出;若不想终止,请求里不涉及解除相关内容。
(二)在仲裁过程中,双方需积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提供能证明符合解除条件的证据。
(三)收到仲裁裁决后,若裁决支持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劳动关系自裁决生效时终止;若未支持或请求不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这表明仲裁裁决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裁决内容履行,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裁决生效时劳动关系终止。

2025-10-26 21:5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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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仲裁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请求多样,不一定涉及终止劳动关系。
2.若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且获支持,劳动关系自裁决生效时终止;若请求未涉及或未获支持,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3.实践中,以拖欠工资申请仲裁并要求解除,查实支持后劳动关系终止;仅要求支付工资未提解除,劳动关系通常不终止。

2025-10-26 21:0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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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请仲裁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是否终止取决于仲裁请求及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法律解析:
申请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其仲裁请求具有多样性,并非都涉及劳动关系终止。当仲裁请求包含解除劳动关系且得到仲裁委支持时,劳动关系自裁决生效时终止;若请求不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虽请求但未获仲裁委支持,劳动关系会继续存在。例如,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且经仲裁委查实后支持,劳动关系就会终止;若仅要求支付工资,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般不终止。如果大家在劳动仲裁及劳动关系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26 19:5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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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仲裁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关键在于仲裁请求及仲裁委裁定。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仲裁请求多样,并不一定涉及劳动关系终止。
2.若仲裁请求包含解除劳动关系且获仲裁委支持,劳动关系自裁决生效时终止;若请求不涉及或虽请求但未获支持,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3.实践中,以单位拖欠工资为例,若劳动者申请仲裁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查实支持后,劳动关系会终止;若仅要求支付工资未提解除,劳动关系通常不终止。

建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明确自身诉求,考虑好是否要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积极应对仲裁,依法处理劳动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10-26 19:22:48 回复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月日关于终止劳动仲裁申请书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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