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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规定教师休病假工资的扣除?

ask****786 重庆-大渡口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4.29 23:28:39 444人阅读

劳动法》如何规定教师休病假工资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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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未直接规定教师病假工资扣除,一般遵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教师病假工资扣除通常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解决方案是教师与学校沟通,了解工资扣除依据和标准,若有争议可协商解决。

2025-05-11 12:0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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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对于教师休病假工资扣除没有专门的针对性规定,通常按照国家关于职工病假工资的一般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具体来说,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学校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 病假在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2025-04-30 07:0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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