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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加过班不知道,请问加班基数和天数如何定

朱** 重庆-潼南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1.25 18:44:48 168人阅读

我是新到公司里来上班的,现在才工作还没多久,还不知道加班是怎么一回事,请问一下加班基数和天数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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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21.75=日工资

2017-11-25 18:50:48 回复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一、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准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进行约定。例如,可以约定以最低工资作为基数、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基数或者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先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没有约定的,一般采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在法律实务中出现纠纷最多的就是在此,大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采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样最常用也最公平合理,但是用人单位却不这么做,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喜欢采用最低工资标准,连基本工资都不是,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高于最低工资的,这样对用人单位最有利。但劳动者一方通常主张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基数,根据以往的判例来看,如果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也都大多是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至少也是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三、福利工资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在实务中争议最大。用人单位的工资结构一般是两大类:基本工资和福利工资,如奖金、补贴、津贴、绩效等一般都属于福利工资范围,福利工资的发放标准也都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来自主决定。一些用人单位的福利工资甚至比基本工资还高,所以福利工资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而列入计算加班费基数,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事关重大利益。实务中通常把福利工资仍看作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福利工资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从其约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从这个条文的意思可以看出,福利工资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约定福利工资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以约定为准。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算作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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