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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平均工资包含我今年2月和7月份分两次领取的
年终奖和年终双薪,都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项目的组成部分,只要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发生的,就应当计算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职工离职时尚不到发放时间且在离职后发放的,我认为也应当计算至计算基数中。其次,关于递延奖金,是指有的用人单位对部分业务人员提成奖金不是一次到位,而是跨年递延发放,甚至夸张的有递延三年的,对于这部分递延奖金,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约定了的发放时间是在离职前12个月内发放的,都应当计入基数中。分析:一、年终奖和年终双薪都是工资。劳动部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中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可以很明确认定年终奖和年终双薪都属于工资范畴。二、递延奖金。曾经在咨询工作中,碰到一家企业对业务人员规定,其业务提成奖金不能一次性全部发放,而是要在随后的三年中分三次发放,取名为“递延奖金”,企业这么做,如果是与职工协商后的,无可厚非,假使一名职工在离职的时候,获得了当年应发的递延奖金,应当视作当年的收入的一部分,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应当没有什么可疑议的。建议: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应当把年终奖、年终双薪、递延奖金计算进职工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中,以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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