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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办公厅1月30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完成。
2020-03-20 10:2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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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单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社保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020-03-20 10: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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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商业物业的租赁合同履行的正确方式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20-10-01 03:52: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