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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离婚时给对方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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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8125人看过
导读:新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离婚时给对方是可以的。虽然说婚前的财产,离婚后对方是不可以主动要求分割的。但是婚前财产离婚时是可以给对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财产离婚时给对方可以吗

婚前财产离婚时给对方可以吗

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离婚时给对方是可以的。

虽然说婚前的财产,离婚后对方是不可以主动要求分割的。但是婚前财产离婚时是可以给对方的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什么是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具体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具体区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 工资、奖金;

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下面归纳一下哪些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作为婚前个人的财产,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或者协议,那么是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法律上规定,离婚时一方如果自愿将财产给对方是可以的。只要双方对于财产的问题没有着争执,那么这种情况还是可能出现的,并且也只会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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