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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临时羁押的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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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65236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看守所临时羁押的期限有多久?

很多人都知道监狱,知道监狱是罪犯服刑改造的场所。但是,一提到看守所,大家还不是很了解。一般看守所里羁押的人员还不能叫做罪犯,他们还是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在看守所里羁押是因为他们被怀疑有违法违规行为,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犯罪嫌疑人需要被关押在看守所里,那么,看守所临时羁押的期限有何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看守所临时羁押时,有关期限的要求。因为案件不一样,并且案件的恶劣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也是不一样的。而且有些案件案情简单,嫌疑人认罪态度好,那么一审就可以进行判决,嫌疑人也就可以根据判决结果进行下一步的处罚,那么他羁押的时间就会短。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几次开庭才能审理结束,相应羁押的时间就有有所延长,这些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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