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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用卡诈骗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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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5689人看过
导读: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江西省信用卡诈骗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提到信用卡肯定并不陌生。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代人的消费方式。但是,生活中有很多犯罪分子开始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信用卡诈骗的形式比较多样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接下来小编将针对江西省信用卡诈骗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江西省信用卡诈骗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起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信用卡诈骗的定罪量刑?

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两次催款后还拒不还款,且金额超过1万的;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得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对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在日常生活当中,针对拾得别人信用卡自己使用的、骗取别人信用卡进行使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使用的种种行为,都会有着严厉的惩罚手段。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大家自己办理信用卡以后也要理性消费,到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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