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保证金纠纷 > 工程质保金比例3%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保金比例3%是如何规定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25801人看过
导读: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工程质保金比例3%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指的是发包方在与承包单位约定工程质保金时,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3%,超出部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约定质保金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能及时解决,是使得危害范围得到控制。若已经约定了保证金的,不得再行约定质保金。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保证金纠纷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保证金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保证金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