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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中陈述的理由属于自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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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30101人看过
导读: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当然, 你的事实理由就是你对案件事实的自认。
民事诉讼状中陈述的理由属于自认吗?

自认在我国大法律当中是指对于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无论是直接承认还是默认都属于自认。那么在民事诉讼状中陈述的理由属于自认吗诉讼中自认的法律要件又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就请大家针对问题,阅读以下的资料。

一、民事诉讼状中陈述的理由属于自认吗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二、法律要件

(一)自认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

基于自认是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自认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是诉讼上的自认,其要求自认必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及开庭审理的过程。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其对法院也不发生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它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把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

自认只能是对单纯的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包括由经验法则或事实连锁而为的判断,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对法律判断和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能约束法院。

(三)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

自认人所承认的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通常表现为自认人对对方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的明示承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样就为自认的成立条件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即使一方当事人自认在前,对方当事人主张在后,即自认人先在程序中陈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后对方当事人在程序中引用了该承认,只要双方当事人主张一致,即可构成自认。

(四)自认是一种于已不利的陈述。

关于判断“于已不利”的标准,有不同观点。败诉可能性说认为是否系不利的事实,应当从是否导致败诉(全部败诉或一部分败诉)的可能性来考察。而证明责任说将不利与证明的负担联系起来,所谓“不利的陈述”就是关于应由对方加以证明的事实的陈述,这样一来,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成了左右自认成立的前提条件,而证明责任分配的复杂必然使人们难以把握自认的成立要件。因此,至于是否为不利益,因当根据客观情况而定,自认者方面知悉与否,在所不问。中国有关自认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于已不利”这一要件。

大家通过律图小编为大家搜集到的相关资料,可以知道民事诉讼状中陈述的理由属于自认吗的答案是肯定的。在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件当中,明确表示在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当中提交的一切书面材料,或者庭审时的陈述都能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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