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探视权还可以探视孩子吗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放弃探视权之后,仍然可以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访权益。
探视权乃法律明确规定之概念,指在离婚事件发生后,不直接负责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任何一方有权享有与其子女进行探望、通讯、会谈、交往以及短暂共处等活动的权力。
离婚事件发生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或母拥有探望其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有效吗
放弃探视权的约定一般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且探视权为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阻碍或放弃,只能由法院予以中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放弃探视权还可以探视孩子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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