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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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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710人看过
导读:离婚案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离婚案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什么?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时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传唤被告才能将离婚缺席判决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夫妻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的话,是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需要到法院起诉离婚,在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易出现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会非常慎重。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了解相关的离婚诉讼的程序以及条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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