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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时间:2024-02-24 01:36:20 浏览:19545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五保户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五保户实施民事行为,保管五保户的财产,照顾其生活等,农村五保户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兄弟姐妹或者其它人当监护人,对监护人资格有异议的,可以由村委会指定监护。
五保户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一、五保户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1、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二、如何申请五保户?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在农村有一些孤寡老人没有抚养人,享受五保户待遇。如五保户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这样需要他人充当监护人,可以是五保户的兄弟姐妹或者其它人员。作为监护人,要代理五保户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妥善保管财产,并确保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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