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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怎么知道对方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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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1447人看过
导读:对方被拘留了的话,后面法院会给出判决书,并且会抄送一份传给受害人。所以受害人只要看是否收到了附件的判处书就知道对方是否被拘留了,如果没有拘留但是自己手上有证据的话可以去上一级的人民法院上诉。
受害人怎么知道对方拘留了?

一、受害人怎么知道对方拘留了?

治安违法行为有受害人的,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会将处罚决定副本送达受害人,所以受害人看处罚决定就能知道对方是否治安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刑事拘留有哪些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刑事拘留是对现行犯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所以公安机关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只要受害人收到了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就可以知道对方已经被拘留了,如果没有收到的话,就还没有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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