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律师和当事人相互配合的过程。有的证据,当事人无法取证,律师可以,就由律师去取证;有的证据,当事人容易取证,律师取证可能效果不好,就由当事人取证;有的证据,律师和当事人都无法取证,只能申请法院调查,就由法院工作人员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