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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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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841人看过
导读: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况有,子女未满2周岁,女方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长期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男方有吸毒等恶习,子女与男方共同生活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应当由女方抚养。
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4、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5、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6、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二、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综上所述,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给付以必须为限,不抚养子女一方有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取消探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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