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并购过程中,因当事人意愿以外的原因而并购失败的情况很多,同时,鉴于商业秘密保护其自身的特殊性,让最少的人知悉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并购过程中,我们认为,凡是涉及企业的技术秘密,都不应提供给并购企业。
对于确需对技术秘密进行价值评估的,应直接将技术秘密提交给有关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严格的
保密协议。
对于经营秘密,能不提供的就不提供。
总之,在并购过程中,企业应重视保护商业秘密,分类商业秘密,积极采取合同约定等等有效措施,防止泄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