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司法机关正确刑事
批准逮捕权,我国刑事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对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该条是逮捕适用条件的一般条件。
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审查标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
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
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