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
刑事诉讼举证、质证、认证制度方面已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对抗思想的合理因素,但另一方面取证制度仍保留传统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取证显现明显的不平等对抗。
以现行
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第九十六条仅规定
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
法律咨询权,
代理申诉、控告权,申请
取保候审权,了解涉嫌
罪名权和会见权,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存在着妨碍侦查的极大风险。
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根据
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提供的案情,根据自已对案件的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
证据,以使侦查机关或
公诉机关及时全面调查案情,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侦结意见和审查起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