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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 2022-06-07 17:41:54
律师解答
征地拆迁是一个过程性的国家行为,涉及很多环节,其中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样和复杂。
管辖法院的确定需要结合诉讼性质、案件被告及案由具体确定。
就地域管辖来讲,如果涉及不动产,则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没有涉及不动产,就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来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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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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