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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碎语中的法律风险

闲言碎语中的法律风险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2-19 00:43:39 已帮助43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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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中的法律风险

1、隐蔽工程中存在着民事责任。包括承担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可能存在的利润。


在13版工程建设合同文本中,关于隐蔽工程的约定如下:


(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按(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若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商定或确定)执行。


2、隐蔽工程中可能也存在着刑事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即算执行公务行为。根据刑法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其中最容易触犯的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刑法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隐蔽工程中,若任何一方出于降低工程质量并采用各种手段完成该目的,如私自隐蔽行为,并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则触犯该罪。


3、隐蔽工程中可能也存在着行政责任


在隐蔽工程中,建设单位可能涉及到的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施工单位可能涉及到的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规定,第六十七,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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