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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人犯只有经过办案机关同意才可以与近亲属通信。对于人犯发收的信件,一律由办案机关处理。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三十一条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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