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者本人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在形式上看起来劳动者并没有主动欺骗用人单位。但是实际上,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虚假学历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此处明确规定的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基本情况,而非要求劳动者保证自己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也是表明了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有义务向单位告知真实情况,在单位收到非劳动者提供的虚假材料时也有澄清事实的义务。 同时,关于劳动者的学历证书不真实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劳动者的判断,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可以以此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