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四条 (4)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触犯法律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者,当年可以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缓刑考验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