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最低工资待遇差额、双倍工资差额等。《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6号>,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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