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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拆迁征地补尝

江西省拆迁征地补尝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19 22:18:45 已帮助36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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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拆迁补偿条例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更多详细规定可参考《2016-2017年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问题是我国的重中之重,耕地、林地、可利用草地、等多种土地利用类型必须形成有机和谐存在的整体。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当地土地征收程序及江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出现违法情况,当事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寻求合法途径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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