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不同情况下的维权又有所区别,对于建筑工地而言,一般可以确定其侵权人。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事故发生后,应该有责任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大厦的管理方也要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应该由相应的管理方和业主方承担责任。而这又主要依据业主与管理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由双方划定事故责任,进行相应赔偿。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还有就是不能够确定责任人。再如,居民住宅楼坠物事件发生后,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则应依据“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楼层中可能与事件有关联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共同赔偿人再按照过错大小平均地划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