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