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员工削减决策时,应将以下人员作为首要保留对象:
(一)签订了相对长时间固定期限劳工合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员工;
(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工合同的员工;
(三)家中缺乏其他从业者,有待抚养的老年亲属或未成年子女的员工。
依据上述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若决定实施裁员计划,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新员工时,必须通知已被裁减的员工,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用这些被裁减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