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系指在债务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偿还之时,合法拥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方有权利将其所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予以扣押,同时享有对此类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了租赁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首先,债权方必须实际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其次,债权已经到达应予偿还的期限;
再次,动产的占有状态和债权之间需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
最后,动产的占有状态必须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