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到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尝试采取如下方式来解除这一关系:
首先是鉴于用人单位未能如期且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此时劳动者可选择行使其单方解约权;
其次是如果劳动者能与用人单位达成友好共识,则可协商共同决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
最后,若劳动者希望提前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也可根据相关法规,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通知,而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天告知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