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的程序,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名单的期限设定为两年。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采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方式来阻挠和反抗强制执行,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存在多重失信行为的话,那么他们的期限可能会延长一到三年不等。
然而,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主动采取措施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利决定提前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