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及其补偿问题,一般而言是无需提供补偿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相关部门会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操作中许多地区以"违建"之名所拆除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例如,尽管部分农民在满足建房条件后未经过审批擅自建造了家庭唯一住房,或者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临时政策导致的违法建筑等情况。
在此类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且还需按照法定标准全额支付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