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不应视为债务人拥有的财产范畴:
(一)债务人因签订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类型的合同或者由于其他法律关系所占有、行使使用权的第三方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交易过程中,尚未来得及实际获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国家并且严格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和变更的财产;
(四)除上述列举之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排除在债务人财产范围以外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