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内资金不翼而飞,根源多来自于第三方的恶意欺诈行为,然而银行与客户对此却未必知情,故探究第三人的详细操作环节实属困难。
依据符合中国法律理念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实际情况扑朔迷离、真相掩藏不露之时,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受不利影响。
通常来说,关于交易的所有信息均可在银行系统中得到详尽反映,因此银行首先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进而证明账户内资金的支付或划转完全遵循了银行的标准化流程。
若银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便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意味着银行未能充分履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职责。
若银行成功证明账户内资金的支付或转移符合银行的标准流程,那么举证责任将发生转变,客户需就银行未尽到相关义务或者银行系统本身存在固有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客户无法证明以上两点,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进而判定银行并无违约行为,客户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