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备如下特性:
首先,仓储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Non-accommodate,意为无需交付即生效);
其次,货物在仓储过程中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只会暂时地将货物的占有权移交给仓储方,而该货物全面的所有权或者相关权利仍然保留在原货主手中;
再次,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货物必须属于动产类别,任何不动产都无法成为此类合同的保管标的物;
最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质。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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