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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价值不足支付债权怎么办

质押财产价值不足支付债权怎么办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7 18:25:23 已帮助24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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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价值不足支付债权怎么办
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之权益,将自身资产作为质物进行抵押,此时若所抵押的资产价值无法满足全部债款,那么该差额部分应由债务人另行偿付;
反之,倘若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理质物所得款项超出了债权人债权总额,多余部分便归属为质权人所有,而不足之数仍然应当由债务人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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