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之权益,将自身资产作为质物进行抵押,此时若所抵押的资产价值无法满足全部债款,那么该差额部分应由债务人另行偿付;
反之,倘若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理质物所得款项超出了债权人债权总额,多余部分便归属为质权人所有,而不足之数仍然应当由债务人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