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您有权获得以下经济补偿待遇:
根据您在我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当满一年时,将会向您发放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补偿金;
如果您在我们这里工作了六个月但还未达到一年的期限,那么将按照一年来计算;
若您在我们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足六个月,也会向您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您的月工资水平高于我们公司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您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计算,同时,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多不会超过十二年。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提醒您,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您在与我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