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留薪期限的确立,需依据劳动者实际受伤害程度及其治疗及康复所需的特定时长进行评估和确定。
原则上,停工留薪期限不应超出十二个月之界限;
若遇工伤状况严重或特殊情况,须经由所在区域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并批准后,方可适度延长,但最长亦不可超过十二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