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加约",一般主要涉及到重大疾病保障、意外事故意外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治疗及其相关补贴等方面的内容。
而当"附加约"处于"终止"状态时,意味着以上所有附加的保险项目都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商定对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
若需变更保险合同条款,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进行明确标注或附贴批单,亦或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达成变更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